114年度家補字第589號
聲 請 人 劉秀貞
上列
聲請人聲請終止
收養關係事件,未據繳納
裁判費用。
經查,
本件係因
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
非訟事件,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
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如數繳納,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