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上列
當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債務人黃淑珍自民國115年7月8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151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消債條例第3條規定,不採現行破產法僅以「不能清償」為聲請破產之要件,債務人如具「不能清償之虞」亦可聲請更生或清算,而不必等到陷於「不能清償」之狀態,使債務人得以儘早利用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債務,重建經濟生活,債權人之權益並可受較大之滿足。所謂「不能清償」,指債務人因欠缺清償能力,對已屆期之債務,全盤繼續處於不能清償之客觀經濟狀態者而言。又所謂「不能清償之虞」,係指依債務人之清償能力,就現在或即將到期之債務,有不能清償之蓋然性或可能性而言。易言之,債務人之狀態如置之不理,客觀上得預見將成為不能清償之情形而言,此將來發生不能清償之事實,不必達到高度之確信。至於債務人之清償能力,則包括財產、信用及勞力(技術),並不以財產為限,必須三者總合加以判斷仍不足以清償債務,始謂欠缺清償能力而成為不能清償。債務人之清償能力係處於流動性狀態,聲請時與法院裁定時之清償能力未必一致,應以法院裁定時為判斷基準時(司法院民事廳民國99年11月29日廳民二字第0990002160號第二屆司法事務官消債問題研討第4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之研審意見參照)。二、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前於113年8月29日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前置調解,因調解不成遂於調解期日以言詞聲請更生程序,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更209號認聲請人債務總額已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為由,而於114年7月21日裁定駁回確定。然聲請人本件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情事,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清算程序等語。 ㈠聲請人於113年8月29日以前案(更生事件)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前置調解,於113年10月11日因調解不成立,聲請人即於同日表示聲請進入更生程序,此有
上開前案之
民事庭調解紀錄表、調解程序筆錄
可稽(見本院113年度消債更209號卷第85至86頁)。
嗣前案審理時經本院察覺聲請人經債權人陳報之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已達1,273萬7,475元,而顯逾1,200萬元,已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所定之更生要件未符,本院即以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09號裁定,於114年7月21日駁回聲請人前案更生之聲請(見本院卷第12頁)。聲請人嗣又於114年11月17日向本院聲請本件清算,考量聲請人
甫於前案依消債條例關於調解前置規定而調解不成立,再聲請人於前案經調查,已積欠債務人債務總額達1,273萬7,475元,
是以本件應認無再予踐行調解前置程序之實益,
堪認聲請人本件聲請進入清算程序合於消債條例
前揭規定意旨。是以,本院即應綜合聲請人目前全部收支及財產狀況,評估是否已達不能維持最低生活條件,而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
㈡關於聲請人現年53歲,目前於大學擔任秘書,每月收入約6萬4,630元,有中華郵政存簿儲金簿
附卷可稽,堪以採信。至聲請人之支出部分,聲請人陳稱必要支出2萬4,893元,然未提出充分單據供本院審酌是否確有支出之必要,且已逾衛福部公布之臺灣省115年臺灣省平均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萬5,515元之1.2倍即1萬8,618,其超出之部分不予列計,爰以每月1萬8,618元計算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
另聲請人雖主張扶養父母,然未提出其父母之所得、財產清單、勞保投保資料、領取補助等相關資料,致本院無從認定其父母是否有受扶養之必要,亦無法認定聲請人應負擔之扶養費數額,爰不予列計扶養費。 ㈢
綜上,聲請人每月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後雖餘4萬6,012元,然聲請人積欠之債務至少已達1,298萬2,998元,有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明細表可參(見本院卷第75頁),堪認聲請人已處於不能清償之客觀經濟狀態,而有藉助清算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自應許聲請人得藉由清算程序清理債務。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且有無法清償債務之情事,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應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清算,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依法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