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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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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消債清字第 1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債務 人    杜烘煌  


代  理  人    林文鑫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杜烘煌自民國115年7月31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為新台幣 (下同)1,120,985元,且為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之消費者,前以打零工為生,於民國114年9月至115年1月間則任職於屏東縣新埤鄉公所,每月薪資約27,000元,名下無不動產,而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10,300元,則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前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而不成立,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依法聲請裁定准予清算等語。
二、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經查
 ㈠聲請人積欠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為2,394,995元(詳見附表),且為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之消費者。又聲請人於114年9月至115年1月任職於屏東縣新埤鄉公所,每月平均收入為26,573元(計算式:【27,019+26,259+25,689+27,399+26,499】÷5=26,573),名下財產有機車1輛,前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而不成立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債權人清冊、財產及收入支出狀況說明書、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資料、屏東縣新埤鄉公所員工薪資表為證,並有債權人陳報狀、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7至46、101、123至131、133至156頁)。又聲請人陳稱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10,300元,因低於衛生福利部公告115年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18,618元(計算式:15,515×1.2=18,618),應可採信。
 ㈡綜上,聲請人積欠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為2,394,995元,以聲請人每月所得扣除必要支出之餘額為16,273元(計算式:26,573-10,300=16,273)計算,聲請人之上開債務約需12年始得清償完畢(計算式:2,394,995÷16,273÷12=12,四捨五入至整數位);而聲請人為49年次(本院卷第59頁),現已逾強制退休年齡,則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應認定。聲請人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復查無本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清算,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本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壹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戴韶儀
附表:(新台幣/元)
編號
債權人
債權人陳報債務
卷證出處(本院卷)
1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2,351,166
135
2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28,008
153
3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15,821
133
4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未陳報
總額
2,394,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