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代 理 人 陳崇城
相 對 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羅明智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方錫仁
上列
當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
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以113年度
消債聲免字第41號裁定應予免責,並經確定在案,
爰依法為
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有本院113年度
消債聲免字第41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前開案件卷宗核閱屬實。
本件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
復權,依據
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