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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消債聲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復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青燕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賴塘中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賴宜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  理  人  陳映蓉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羅明智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代  理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代  理  人  何衣珊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鄭穎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代  理  人  陳怡君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李青燕准予復權。  
  理 由
一、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5日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7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3年12月2日確定在案,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案件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依據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