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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消債聲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復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債務 人  柯斐瓈(原名:柯如娟)


代  理  人  杜貞儀律師
相  對  人  
債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債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柯斐瓈准予復權
  理 由
一、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7日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0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4年2月3日確定在案,依法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經本院調取前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全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揆上說明,其所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