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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消債聲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復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債務 人  黃偉軒  


代  理  人  黃千珉律師
相  對  人
債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相  對  人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嘉駿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黃偉軒准予復權
  理 由
一、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0日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7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4年3月7日確定在案,依法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上開裁定確定證明書為證。是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揆上說明,其所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