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消債聲字第28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嘉駿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
當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債務人黃偉軒准予復權。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
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0日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7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4年3月7日確定在案,
爰依法提出
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
上開主張,
業據其提出上開裁定
暨確定證明書為證。是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揆上說明,其所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