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消債聲字第30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代 理 人 楊良信
相 對 人
代 理 人 楊耀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屏東縣新基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潘文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柯子吉
上列
當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
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清算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4日以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7號裁定清算程序終結,
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3款之規定,向本院聲請復權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進行清算程序,本院
司法事務官於113年12月4日以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7號裁定清算程序終結乙事,有本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7號裁定附卷為憑,聲請人縱未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6條或第147條受刑之宣告,
惟迄今尚未屆滿3年,
核與上開法條要件不符,聲請人聲請復權,
尚非有據,其聲請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