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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消債聲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32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謝允中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 當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債務人陳虹伶即陳桂妙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3日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5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4年4月7日確定在案,爰依法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經本院調取前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全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揆上說明,其所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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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