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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消債聲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35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代 理 人 陳崇城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陳冠翰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 當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債務人蕭詠如即蕭雅如准予復權。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 確定者,得向法院為 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4日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4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4年4月7日確定在案,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前開案件卷宗核閱屬實。 本件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 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 復權,依據 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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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