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8/15-8/16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消債聲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復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39號
聲  請  人  
債務 人  陳彥頴  

代  理  人
(法扶律師)  趙禹任律師
相  對  人  
債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黃增南  
相  對  人  
債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曾富麟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水義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陳彥頴准予復權
  理 由
一、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9日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1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4年6月2日確定在案,依法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經本院調取前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全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揆上說明,其所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廖鈞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