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消債聲字第47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代 理 人 蔡政宏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代 理 人 蔡嘉汶
上列
當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
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9日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4年8月22日確定在案,
爰依法提出
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
上開主張,
業據其提出上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調取前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全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揆上說明,其所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