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消債聲字第48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代 理 人 林家德
相 對 人
代 理 人 楊耀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陳冠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陳映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列
當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債務人楊明強准予復權。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
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4日以114年度
消債職聲免字第8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4年8月4日確定在案,
爰依法為
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有上開案件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
可參,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前開案件卷宗核閱屬實。
本件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依據
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