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消債聲字第56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代 理 人 馮慧芬
相 對 人
代 理 人 王行正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余佩倩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柯易賢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
當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4日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4年9月15日確定在案,
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前開案件卷宗核閱屬實。
本件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依據
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