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消債聲字第61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代 理 人 黃勝豐、陳映蓉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洪正賢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林士揚
上列
當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債務人吳淑琴准予復權。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
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1日以114年度
消債職聲免字第35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4年10月7日確定在案,
爰依法為
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有上開案件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
可參,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前開案件卷宗核閱屬實。
本件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依據
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