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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消債聲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復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6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邱駿紳  
代  理  人  陳永群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楊耀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屏東縣萬巒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文賢  
代  理  人  陳俐蓉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沈中玄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呂亮毅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代  理  人  鄭穎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屏東縣萬安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戴英花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代  理  人  李咨儀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前列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邱駿紳准予復權
  理 由
一、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3日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0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4年10月20日確定在案,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有上開案件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可參,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案件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依據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