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消債聲字第8號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蔡順帆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
當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
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下稱消債條例)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8號裁定免責確定,茲因聲請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8號依職權裁定免責事件卷宗全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依
前揭說明,其向本院聲請復權,
於法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