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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消債聲免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裁定免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8號

聲  請  人  
債務 人  鍾鴻懋  
代  理  人  何明諺律師
相  對  人  
債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楊千慧  
相  對  人  
債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代  理  人  蘇訓儀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鍾鴻懋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4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33條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數額,而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時,法院即無裁量餘地,應為免責之裁定(司法院民事廳97年第四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5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5號裁定,認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事由而裁定不予免責確定在案。而聲請人於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已繼續對各債權人清償,且各債權人均已受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數額,依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免責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於民國(下同)112年2月9日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1號裁定自112年10月30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又聲請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各相對人共受償新臺幣(下同)2,802元後,經本院於113年2月23日以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8號裁定清算程序終結在案,本院執行處即函送聲請裁定免責,復因聲請人該當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不免責事由,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5號裁定不予免責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誤。是本件聲請人主張業已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額度而聲請免責,依據首揭說明,本院即應審酌聲請人是否已依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之規定,使各普通債權人受償均達應受分配之數額。
 ㈡而聲請人主張其於前揭免責裁定確定後,分別對各相對人清償達附表所示「繼續清償至消債條例第141條所定各債權人最低應受分配額之數額」欄位所示之數額等情,業據提出還款單據共6紙為證。經本院以114年8月7日屏院昭民元114消債聲免字第8號函向各相對人函詢,各相對人陳報之受償數額均與聲請人所述相符,有各相對人陳報狀可稽。是聲請人前開主張,信屬實。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已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核與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所定之免責要件相符,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免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附表:(單位:新臺幣)
編號
債權人
債權總額
債權比率
清算程序中已分配數額
第133條所定應清償之最低數額
繼續清償至第141條所定各債權人最低應受分配之數額
聲請人繼續清償數額
相對人陳報聲請人繼續清償數額
1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2,728元 
1.09%
31元
142元 
111元
111元
111元
2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57,145元
29.52%
827元
3,839元 
3,012元 
3,012元 
3,012元 
3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44,602元
11.34%
318元 
1,475元 
1,157元 
1,157元 
1,157元 
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98,356元
5.06%
142元
658元 
516元
516元
516元
5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586,000元
40.46%
1,134元 
5,262元
4,128元 
4,128元 
4,128元 
6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91,442元
12.54%
350元
1,630元
1,280元 
1,280元 
1,280元 
  總計
3,920,273元
100%
2,802元
13,006元
10,204元
10,204元
10,204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