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2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代 理 人 喬湘秦、葉佐炫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潮州分局
法定代理人 康國書
債務人賴琬喻即賴清香應予免責。
理 由
一、
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
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2條定有明文。
㈠
本件債務人前於民國110年5月20日向本院具狀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05號裁定自111年3月17日開始
更生程序,並由本院
司法事務官以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5號進行更生程序,
聲請人於更生程序進行中之111年5月7日,提出分6年、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500元,清償總額為36,000元之更生方案,而未獲債權人會議可決,故本院於112年4月7日以111年度消債清字第74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由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3號進行清算程序,
嗣經本院司法事務官認可113年10月14日所製作之分配表並業已分配完結,本院司法事務官
乃於113年11月20日裁定終結清算程序並確定在案
等情,
業據本院調取
上開債務清理事件相關卷宗核閱屬實。
㈡依本院於113年10月16日公告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3號清算事件之分配表所附「債權人分配金額彙總表」所示,債權人分配比率為100%,分配不足額為0元,是債務人之債務已經全數清償完畢,自應予債務人免責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