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代 理 人 林家德 相 對 人
代 理 人 楊耀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陳冠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陳映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務人楊明強應予免責。 理 由 一、 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2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一、於7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二、故意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致債權人受有損害。三、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四、聲請清算前2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五、於清算聲請前1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六、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七、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重大延滯程序,同條例第133、134條亦分別明文。 ㈠ 聲請人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清字第57號裁定自民國113年3月8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復聲請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相對人共受償新臺幣(下同)6,183元,本院於113年10月25日以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號裁定終結清算程序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 ㈡關於聲請人於開始清算程序後迄今之收入部分,聲請人任職於麗心居家擔任居服員,每月收入約2萬8,265元之事實,有存摺內頁交易明細在卷可證,堪信為真實。至聲請人之支出部分,聲請人陳稱每月必要支出為2萬5,558元,惟未提出全部單據供本院審酌,應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以113、114年衛生福利部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之數額1萬7,076元、1萬8,618元為計算基準。基上,聲請人於開始更生程序後之固定收入扣除前開必要支出後,尚有餘額。 ㈢關於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110年9月至112年8月)之情形:聲請人收入部分,其主張因照護父親而無法工作,仰賴家人每月資助1萬5,000元等語,依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聲請人自100年6月3日退保勞保後,即無加保資料,且於111年無申報所得稅記錄,堪信聲請人未受僱於任何公司或商號為真。聲請人之支出部分,聲請人陳稱每月必要支出共為1萬5,000元乙情,雖未提出全部單據供本院審酌,惟低於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以110、111、112年衛生福利部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之數額1萬5,946元、1萬7,076元、1萬7,076元,應堪採信。基上,聲請人其聲請清算前2年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支出後,已無剩餘,而相對人等於清算程序獲償6,183元,本件即無消債條例第133條應不予免責規定之適用餘地,先予敘明。此外,本件查無聲請人有何其他應不予免責之情形,揆諸前揭說明,自應裁定聲請人免責。 三、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並無消債條例第133條之適用,且查無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所定應不免責之情事,依上說明,自應依首開規定裁定本件聲請人免責,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
|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