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破字第1號
聲 請 人 德福聯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
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
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
非訟事件,應以構成
破產財團之財產核定標的價額,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計徵聲請費。查聲請人提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陳報其資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08,460,103元,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6款及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7,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