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8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豊興有限公司
兼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
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87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依
上開說明,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加計原告請求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並計算至本件起訴前(即民國114年3月13日)之金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98萬7,696元(計算式:本金9,870,000元+利息109,891元+違約金7,805元=9,987,696元,利息、違約金計算詳如附表二),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98萬7,696元,應繳納裁判費11萬8,383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1萬6,979元外,尚應補繳1,4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佳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附表一(元,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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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 |
附表二(元以下四捨五入,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