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15號
原 告 陳永振
林彩霞
陳煜焜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劉娟如、林長正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49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7,4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千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