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6號
原 告 穩勝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曾曉盈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向本院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703號),因被告已於20日
不變期間內合法提出
異議,依法應視原告之聲請為起訴。
二、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1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萬0,900元,扣除已繳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1萬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