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63號
原 告 期霖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廖子堯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沁琳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05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