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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補字第 2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6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連瑤姿  
上列原告與被告鳳農蔬果產業有限公司、黃智成及陳秀娟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其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等均應併算其價額。本件上開規定,利息、違約金計算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4月17日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7萬1,349元(利息、違約金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3,204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16萬300元,尚應補繳2,9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一併提出被告黃智成、陳秀娟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 算 本 金
起   算   日
終   止   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  付  總  額
項目1(請求金額1,474萬6,632元)
1
利息
27萬元
113年9月17日
114年4月17日
(213/365)
3.58%
5,640.71元
2
違約金
27萬元
113年10月18日
114年4月17日
(182/365)
0.358%
481.98元
3
利息
2萬6,632元
113年10月17日
114年4月17日
(183/365)
3.88%
518.08元
4
違約金
2萬6,632元
113年11月18日
114年4月17日
(151/365)
0.388%
42.75元
5
利息
36萬元
113年9月17日
114年4月17日
(213/365)
3.58%
7,520.94元
6
違約金
36萬元
113年10月18日
114年4月17日
(182/365)
0.358%
642.63元
7
利息
9萬元
113年9月17日
114年4月17日
(213/365)
3.88%
2,037.8元
8
違約金
9萬元
113年10月18日
114年4月17日
(182/365)
0.388%
174.12元
9
利息
1,400萬元
113年10月7日
114年4月17日
(193/365)
3.836%
28萬3,969.1元
10
違約金
1,400萬元
113年11月8日
114年4月17日
(161/365)
0.3836%
2萬3,688.61元
小計
32萬4,716.72元
合計
1,507萬1,34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