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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補字第 3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投資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54號
原      告  范國安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陳映臻律師
被      告  盧維智



            海洋世紀遊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政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先位聲明:㈠被告海洋世紀遊艇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0萬元,及自附表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盧維智應給付原告80萬元,及自附表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前二項所命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者,其餘被告在該給付之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備位聲明:被告盧維智應給付原告80萬元,及自附表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等語。核原告先位及備位聲明之終局經濟目的重疊,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價額最高者定之;又有關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本金及利息,依前揭規定,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5月27日)共計為82萬6,20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4捨5入),是依上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附表:
請求
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週年利率
給付
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8萬元)
1
利息
8萬元
113年5月16日
114年5月27日
(1+12∕365)
5%
4,132元
小計
4,132元
項目2(請求金額8萬元)
1
利息
8萬元
113年6月16日
114年5月27日
(346∕365)
5%
3,792元
小計
3,792元
項目3(請求金額8萬元)
1
利息
8萬元
113年7月16日
114年5月27日
(316∕365)
5%
3,463元
小計
3,463元
項目4(請求金額8萬元)
1
利息
8萬元
113年8月16日
114年5月27日
(285∕365)
5%
3,123元
小計
3,123元
項目5(請求金額8萬元)
1
利息
8萬元
113年9月16日
114年5月27日
(254∕365)
5%
2,784元
小計
2,784元
項目6(請求金額8萬元)
1
利息
8萬元
113年10月16日
114年5月27日
(224∕365)
5%
2,455元
小計
2,455元
項目7(請求金額8萬元)
1
利息
8萬元
113年11月16日
114年5月27日
(193∕365)
5%
2,115元
小計
2,115元
項目8(請求金額8萬元)
1
利息
8萬元
113年12月16日
114年5月27日
(163∕365)
5%
1,786元
小計
1,786元
項目9(請求金額8萬元)
1
利息
8萬元
114年1月16日
114年5月27日
(132∕365)
5%
1,447元
小計
1,447元
項目10(請求金額8萬元)
1
利息
8萬元
114年2月16日
114年5月27日
(101∕365)
5%
1,107元
小計
1,107元
合計
82萬6,2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