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402號
原 告 新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王重仁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2515號),因被告已於20日
不變期間內合法提出
異議,依法應視原告之聲請為起訴。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86萬6,488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6萬6,48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萬1,510元,扣除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1萬1,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