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412號
原 告 尚展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聲請本院依
督促程序對
被告塗蕎瑄、潘冠妤、潘羿霏、潘竑佐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塗蕎瑄、潘冠妤、潘羿霏、潘竑佐於法定
期間合法提出
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萬4,2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3),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22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72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