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468號
原 告 葉來泉
葉德來
黃聯和
葉文雄
葉金勝
葉權儇
葉穰潁
葉金春
葉玉珠
葉玉美
葉玉琴
葉竣成
葉琮富
葉琮閔
葉莊桂珠
葉志榮
葉進益
葉芯瑜
葉建志
葉佳怡
黃一軒
共 同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等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應提出坐落屏東縣○○鎮○○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須含他項權利部,姓名欄勿遮隱),及提出屏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全體共有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可省略)到院,並據以具狀更正被告資料。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樹根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到院。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