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490號
原 告 奕慶工程有限公司
林佩螢
上列原告與
被告建錡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4萬6,96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8,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千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