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549號
原 告 正大汽車商行
被 告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呂昭昆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394萬元及法定
遲延利息,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39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萬1,1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佳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