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578號
原 告 靉友之聲調頻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雲嘉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林崑狄
陳秀美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
侵占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其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等均應併算其價額。
本件依
上開規定,利息計算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9月9日之
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分別如附表一、二所示(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分別為新臺幣(下同)59萬6,340元、32萬3,3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另請原告一併提出
被告二人之
戶籍謄本(記事勿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附表一:原告靉友之聲調頻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二:雲嘉廣播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