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69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張惠果等間代位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
按請求分割
公同共有物之訴,為固有之
必要共同訴訟,且屬
形成之訴,須由共有人全體作為訴訟
當事人,其
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最高法院37年上字第7366號判例、最高法院105年度
台上字第2075號民事判決意旨
參照)。依原告起訴時所提土地登記謄本及民國114年12月19日民事
陳報狀暨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似贅載
非繼承人之蘇嘉琪為被告,請說明為何將蘇嘉琪列為
本件被告,或撤回贅列蘇嘉琪為被告部分之訴。
㈡承上,請重新檢視及計算各被告之正確
應繼分(原告民事
起訴狀所列附表二,各該共有人之
應有部分比例如何計算得出,請詳細說明計算式)。
㈢次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應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民事起訴狀(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正確之被告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居所),且應按
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須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金芸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