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749號
原 告 得天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與
被告邱偉倫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聲請本院依
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
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1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
裁判費6,83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壹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