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757號
原 告 煜佳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震漢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7萬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3),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1,686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之3萬186元,尚應補繳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凃春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