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8號
原 告 許順貴
陳冠年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89萬2,726元本息,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9萬2,7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佳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