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2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薰瑩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7萬2,08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民國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萬1,6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倘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顗雯
法 官 劉佳燕
法 官 劉千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