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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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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2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宛琳  
上訴
即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45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核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45,5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875元,上訴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