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400號
原 告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林咸亨
被 告 傅于玲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原告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經扣除原告前已繳交聲請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後,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9,252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2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繳,該項裁定業於114年5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可稽(見本院卷第31頁)。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
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
可佐(見本院卷第35、37頁),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