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4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慧萍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高鳳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
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
上訴聲明,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提出民事上訴狀,
惟僅載「聲明上訴」。茲依
首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正確之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