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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4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36號
原      告  陳蔣進  

            郭癸伶  
被      告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設於臺北市中正區,有被告之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網站查詢結果在卷可查,本件本應由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鍾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