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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4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57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蒲素芳  
被      告  林宗憲  
            林振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萬8,114元,該裁定已於114年5月22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今仍未補繳,有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答詢表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千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