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498號
原 告 品彥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即大家房屋屏東同興加盟店
被 告 梁辛和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3月26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因有後開應調查事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原告應於5日內具狀陳報是否仍然
聲請傳喚證人袁姿琳。另就
被告抗辯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第6條第9項、第10條第2項第1款違反消保法第12條及
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具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佳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