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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5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35號
原      告  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榮輝  
被      告  凱基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維銘  
上列當事人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原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合法要件,如未繳納,經審判長定期補正仍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5日以114年度補字第413號裁定命其於送達後10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4年7月18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經查原告至目前為止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佳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戴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