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5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麗玲
即 原 告 恆春陽光假期大樓管理委員會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87,4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379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上訴。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
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