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6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洪正賢
被 告 永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名苡利花卉有限公司)
兼
被 告 詹孝宏(原名詹佳州)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實體方面一中,關於「…,自110年6月30日起至111年9月7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自111年6月30日起至111年9月7日止,…」。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