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785號
原 告 旭振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恆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應提出被告恆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葉祺成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法定代理人葉祺成已死亡,請查報該公司有無重新選任董事長;若無,則應改列全體董事為
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