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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護字第 1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A      (真實姓名及居所詳附件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附件對照表)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少年A准予延長安置叁個月,至民國114年9月17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少年A為聲請人處遇中少年保護個案,因長期遭受母親B之同居人C(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附件對照表)不當性對待,案家人無能力提供少年A當的保護照顧,亦無替代之其他親屬照顧資源,故於民國111年9月15日18時緊急安置少年A,並經鈞院准予繼續、延長安置在案。B現因癌症治療身體不佳、無穩定工作與收入,經濟尚須仰賴C,A擔心再度受害亦不願與B及C同住,B家庭支持系統薄弱,無法提供A適切照顧所需。B於事發後原本拒絕與A互動,後續因父親D(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附件對照表)緣故於113年12月起開始定期與A進行親子會面與團聚,且表示已修復親子關係並有意願接返A提供照顧,會請C搬離,但實際狀況不明,B親職及保護能力尚需觀察評估。D於澳洲服刑返台後,積極與A安排親子會面及團聚,D表達願意提供A生活照顧及就學需要等支持,但D於114年3月6日聲請人召開之TDM會議中因安置期間會面次數及監護相關事宜,情緒高漲後離席,A與D因多年未有往來及互動,A與D親子互動關係尚需時間重新建立與此調適,D親職功能與情緒管控力尚待長時間進行觀察與評估。A安置期間生活作息及個人內務等大致可配合遵守規範,人際適應較有困難,曾因同儕及親子互動關係出現情緒崩潰、焦慮及哭鬧等行為,就學情形也會因生活事件及情緒起伏影響時好時壞。綜上,少年A於事發後,心理及生理狀況需多加輔導及關心,B經濟與生活需仰賴他人,亦無其他其他親屬資源可協助照顧A,D之親職保護及情緒控制能力也尚待評估,為保障少年A之人身安全及最佳利益,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延長安置3個月等語。
二、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必要之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項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交付適當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定有明文。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亦為同法第57條第1、2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本院113年度護字第38號民事裁定影本屏東縣兒童少年保護個案法庭報告書、本院兒童及少年安置事件法定代理人陳述意見單、本院兒童與少年安置事件陳述意見單等文件為證爰審酌少年A心理及生理狀況需多加輔導及關心,B經濟與生活需仰賴他人,亦無其他其他親屬資源可協助照顧A,而D之親職保護及情緒控制能力也尚待評估經專業社工評估B仍不宜返家,是本案有延長安置之必要,又A與B均同意延長安置並表示沒有意見。從而,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秀蓉










































附件
對照表(114年度護字第117號)
A 甲○○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市○○○路000號九樓
      (現安置中) 
B 丁○○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市○○○路000號九樓
C 莊○○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路000巷0號五樓 
      居屏東縣○○市○○○路000號九樓
D 乙○○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街000號(高雄○○○○○
      ○○○○○○)
      居高雄市○○區○○○路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