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護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政府
受安 置 人 A (詳如身分資料對照表)
兒童A 准予延長安置參個月,至民國114 年11月23日止。
理 由
一、
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
適當之
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
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二項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第一項各款兒童及少年之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危險或有危險
之虞者,應移送當地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或交付適當之親屬、
第三人、兒童及少年
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定有明文。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
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
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 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 個月,亦為同法第57條第1 、2 項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意旨:兒童A 遭其父母親B 、C ○○○○○○,且疑似有○○○○情況,且因為未繳交房租遭房東要求遷出及斷電,○○市政府社會局於民國000 年00月00日緊急安置A ,
迭經台灣○○○○及○○法院(下稱○○○法院)裁定准以繼續(延長)安置,並經高少家法院以114 年度護字第000 號裁定延長安置至114 年8 月23日。B 、C 於000 年00月間搬遷至屏東縣生活,改由聲請人管轄並提供後續處遇服務。經聲請人社工家訪,B 、C 目前住處為○○○手足共有,可提供A 後續返家居住,
惟B 、C 雖自稱已找到位於○○的○○工作,然無法提供相關就職證明,且無工作積蓄證明
渠等已穩定就業,家庭經濟狀況仍需追蹤評估,又B 、C 對於A 後續就學規劃及替代照顧人力未有進一步思考及規劃,就強制性親子教育16小時部分,僅完成5 小時,課程配合度及出席率低。綜上,B 、C 雖有意願繼續扶養A ,然對於A 返家生活照顧計畫未有實質改變動力及作為,親職
教養能力未有明顯成效及量能提升,B 、C 仍無法提供A 安全的生活環境及給予基本的照顧品質,是聲請人為維護A 最佳利益及人身安全,
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聲請准予
延長安置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
上開主張,
業據其提出○○○法院114 年護字第000 號裁定、屏東縣兒童少年保護個案法庭報告書、兒童及少年安置事件法定代理人陳述意見單、兒童及少年受裁定安置前依
家事事件法第108 條
表達意願書為證,而本院審酌A 之家庭保護功能不足,A 年幼無自我照顧能力,為確保A 之人身安全及最佳利益,本院認應有
延長安置之必要。從而,
參諸上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
延長安置,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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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乙○○ 民國000 年0 月00日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路00號0樓之0 |
B 甲○○ 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路00號0樓之0 居○○縣○○市○○路000號 |
C 丁○○ 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路00號0樓之0 居○○縣○○市○○路000號 |